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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二伟

郭二伟律师,男,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 2010年至2016年,在合肥市公安局任副主任科员。在公安工作的六年间,先后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和案件审核工作,参与侦办、审核刑事案件数百起,包括“问题疫苗案”、“李氏骨科杀人抛尸案”、“滨湖传销案”等有影响的专案,并主笔重大案件案审报告若干,在部级刊物发表论文一篇,获市局嘉奖三次。 2016年,郭二伟从合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辞去公职,加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凭借七年的法学理论学习和六年的公安工作实践,以及不懈地学习、总结,郭二伟迅速完成了角色转换,结合自身学习、工作经历,确立了专注刑事业务的执业方向。近年来,郭二伟律师在刑事业务领域精耕细作,截至2022年3月底,已经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约一百二十起,绝大多数案件均实现了有效辩护。

 部分无罪或者不起诉案件如下: 1、胡某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两次开庭均作无罪辩护,在家属庭前自行决定退赔且法官当庭明确表示认罪即可缓刑的条件下,辩护人坚持无罪意见,最终法院退还了家属的退赔款,后检察院撤回指控,胡某成获得被错误羁押403天的国家赔偿。 2、黄某进涉嫌诈骗罪,介入前,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不认罪认罚则刑期更重,且不适用缓刑。介入辩护后,明确建议当事人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提交无罪书面意见,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无罪意见书之后,立即退查,后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 3、李某喜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不赔偿不认罪则可能会判实刑,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最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4、 胡某生涉嫌串通投标罪,该案系扫黑办移送的线索,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通过抽丝剥茧地分析,让检察官理解了技术标与商务标的区别,最终成功说服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胡某生在被拘留第三十七天取保,后持续努力,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胡某生公职身份得以保留。 5、鲁某秀涉嫌串通投标罪,本案系多人参与的系列案件,经不懈努力,使承办检察官关注到借用资质与串通投标的本质区别,后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撤回起诉。 6、楚某政涉嫌聚众斗殴罪,介入前,庐阳区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则建议适用缓刑,介入后,经仔细查看视频监控,发现了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事实,并及时提交了无罪意见,后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7、陆某勤涉嫌虚假诉讼罪,该案系扫黑办移交线索,侦查阶段介入,有针对性地辅导当事人挖掘、呈现有利事实,使得“在场不一定明知”的意见被检察官采纳,成功说服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后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8、杨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某市监委纪委移送的线索,涉案金额200万,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多次会见,耐心辅导当事人正确面对司法机关,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做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之决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持续不懈努力,成功促使承办人拿出不起诉意见,后经检委会讨论通过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9、韩某胜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聚众斗殴罪,介入后,通过积极申请公安机关调取对当事人有利证据,还原了客观事实,利辛县检察院对两罪均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10、王某军涉嫌非法经营罪,面对已经由泗县政法委牵头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三长会议”基本定调的压力,明确建议当事人拒绝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的方案,积极与承办人沟通,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法条,提交了无罪判例以及最高检最新观点,泗县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要求公安撤回起诉,后公安做出撤案决定。 11、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扫黑办移送的线索,涉嫌寻衅滋事罪以及偷越国边境两罪,辩护人介入后,形成了寻衅滋事不够罪则偷越国边境亦不构罪的观点,成功说服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对两罪均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12、叶某玉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纠正了公安机关对行驶路段属于城市快速路这一对当事人极为不利的错误认定,说服检察官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该叶某玉公职身份得以保留。 13、戴某峰涉嫌诈骗罪,系涉及期货平台的团伙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侦查阶段介入,通过多次会见,挖掘到戴某峰的出罪辩点,成功说服沈阳市康平县检察院对其做出不批准决定,后康平县公安局未将其移送至检察院,戴某峰最终从该团伙犯罪中成功出罪。 14、邹某静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与检察院沟通,经申请听证,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5、亦某国涉嫌走私毒品罪,介入后,敏锐地借用媒体关注且影响力较大的同类案件,与检察官沟通,后巢湖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撤回。 16、王某婷涉嫌盗窃罪,积极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7、邹某航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介入,通过两次会见,全面了解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找准了公安机关所认为的入罪点,有的放矢地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成功说服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对其直接取保,后撤销案件。 18、徐某花涉嫌买卖濒危动物制品罪,徐某系公司财务人员,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该罪,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共犯,在侦查阶段介入,从财务人员的从业准则角度成功说服公安机关在报捕前对其直接取保,现已经对其终止侦查,解除取保。 19、周某全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该周系包河公安分局网上刑拘在逃人员,经与家属沟通,明确提出主动归案的建议,该周采纳了律师意见,并如实供述,包河分局直接办理取保。案件移送至包河区检察院后,辩护人围绕其发展层级以及人数,明确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后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黄某芳非法侵入住宅案,该案系扫黑除恶线索案件,介入后,通过会见了解到其所谓侵入住宅系事出有因,申请侦查机关调取了对其有利的证据,并对其有针对性地辅导,最后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1、常某月涉嫌寻衅滋事罪,该案系扫黑除恶线索,且由异地公安在监委牵头下侦办,会见后,理清了案件,针对性地向专案组提交了书面意见,后铜陵市公安局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且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 22、叶某黄涉嫌非法采矿罪,该案系扫黑除恶线索案件,介入后,从当地镇政府政策以及村民集体参与的角度提出无罪意见,后潜山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3、宋某志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该案系宋某志经营的装饰公司大面积违约后跑路引起了群体性事件进而案发,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充分向检察官阐明“未能完成装修系公司经营不善而非宋某志跑路导致,宋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最终蚌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尚有多起案件检察院已经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决定,有望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虽判处有罪,但辩护效果显著的部分案件: 1、高某涉嫌诈骗罪,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余万,并提出若认罪认罚可以量刑建议九年否则十年以上,辩护人明确建议当事人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法庭辩护,涉案金额由300余万降为51万,由主犯转变为作为极小的从犯,包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2、刘某涉嫌诈骗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否则更重。介入后,明确建议当事人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积极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公诉人当庭降低指控金额,经法庭辩护,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3、龙某涉嫌诈骗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经庭前、庭中、庭后不懈努力,法官采纳了作用极小的从犯这一观点,大幅减轻处罚,最终量刑三年七个月。 4、路孟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则十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明确建议当事人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5、刘某善涉嫌买卖子弹罪,包河区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十年,否则更重,辩护人明确建议当事人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包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案例检索报告中的观点,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张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系积极参加者,并建议量刑三年以上。介入后,庭前会议申请调取了其构成自首的证据,法庭上围绕其在该组织中的无其他犯罪行为发表无罪意见,检察官当庭发表其构成一般参加者的意见,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许某某涉嫌诈骗罪,该案系监委会同审计局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方式移送至公安,后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决定逮捕,指控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介入后,找准案眼,申请法院审计,还原了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经历两次庭审,最终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许某某缓刑。 8、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介入前,段某某已经被判处有罪并已服刑接近一年,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伤情发生变化(由轻伤转为了重伤)为由启动再审,介入后,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的观点,主审法官庭后多次建议当事人家属赔偿伤者,并表示赔偿后可以考虑在三年以下量刑,否则会判三年以上实刑,辩护人坚持无罪意见,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判后立即释放被告人。 9、张某星涉嫌非法采矿罪,检察官指控的涉案金额巨大,建议量刑三年以上,介入后,详细了解其开采、售卖经过,从合同条款、相关税费缴纳、政府会议纪要、环境修复等方面做无罪辩护,桐城市人民法院虽未采纳无罪意见,但基于无罪的部分理由,大幅减少了涉案金额,后法院判决一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10、王某顺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介入后,通过会见,理清了上下游关系,提出了不构成诈骗罪的初步意见,后检察院以帮信罪批准逮捕,期间准确预判到检察院可能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控,在此基础上指导当事人家属及时退赃,后长丰县法院在法定刑幅度最低点量刑三年。 11、董某波涉嫌诈骗罪一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诈骗罪指控,认定其为代理公司负责人,涉案金额近三十万元,经法庭争取,法院认定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12、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系恶势力集团案件,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为案涉公司总会计,涉案金额逾500万元,介入后,通过法庭发问、详细质证,向法庭客观呈现了其在公司中的岗位职责,最终法院否定了公诉机关对其主犯的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其为从犯并大幅减轻处罚。 13、潘某芳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该案系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审判环节介入后,从原始债务形成过程、诉讼材料的制作主体、所谓虚假诉讼利益的归属、人大代表关注的背景等角度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作无罪辩护,虽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是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三年以上的幅度内,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宣判当日释放被告人。 14、徐某颍妨害公务罪一案,该徐妨害某县公安局民警执法,某县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介入辩护,从执行公务者存在严重过错角度,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某县检察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后在未获取谅解的情况下,某县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郭二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守我所“诚信勤勉”的执业信条,善辩、敢辩、不做“套路辩”,以其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获得了委托人的较高评价,也赢得了司法机关的尊重。       


联系电话:15105606276、1825659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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